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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明确:飞无人机,这些行为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南方都市报登报公告|南方都市报登报公示
  • 所属类别:南方都市报资讯    发布日期:2026-4-2      浏览次数:16
  • 广州明确:飞无人机,这些行为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4月1日,南都N视频记者从广州警方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公共安全管理,广州警方发布提示, 明确全市无人机登记备案、飞行安全规范及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广大无人机所有者依法合规开展飞行活动。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其种类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所有者(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


    无人机所有者须在民航UOM平台、公安备案小程序“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进行登记备案。


    无人机所有者应进行实名登记后开展飞行活动,起飞前需查询适飞或管制空域情况。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在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等各类管制空域内飞行,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申请批准后实施飞行活动。


    在适飞空域内,微型无人机在真高50米以下,轻型、小型无人机在真高120米以下无需提交飞行活动申请。不得通过非法加装硬件或修改软件等方式改变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空域保持能力、可靠被监视能力、速度或者高度等出厂性能以及参数。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飞行,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对于超高飞行、非法破解无人机等违反《刑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飞行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应责任。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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